来的草案中,对情感操纵行为的处罚,相对较重。一些议员和利益集团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,认为处罚过重,可能会抑制正常的人际交往。
徐曼曼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调整。她降低了轻微和中度操纵行为的处罚力度,同时保留了对重度操纵行为的严厉处罚。她还增加了一条“主动悔过减轻处罚”的条款——如果操纵者在被认定后,主动赔偿受害者损失、取得受害者谅解,可以酌情减轻处罚。
“法律的目的是预防和纠正,而不是报复。”徐曼曼在修改说明中说,“适度的处罚,可以达到震慑效果。过度的处罚,反而可能适得其反。”
五、隐私的保护
修改工作的第四个重点,是加强对用户隐私的保护。
影子提出,原来的草案中,关于监管机构调取用户数据的条款,表述不够明确,可能会被误解为“随意调取”。他建议,增加明确的限制条件——只有在有明确的违法犯罪嫌疑,且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,才能调取用户数据。
“隐私保护,是数字时代的基本权利。”影子在讨论中说,“我们不能为了打击情感操纵,就牺牲用户的隐私权。两者必须兼顾。”
六、技术的衔接
修改工作的第五个重点,是加强与技术手段的衔接。
顾清欢提出,草案中应当增加一条,明确“技术辅助认定”的法律效力。她认为,随着AI技术的发展,未来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情感操纵案件,需要借助技术手段来进行认定。如果法律不明确技术鉴定的地位,可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。
寒晓东采纳了这个建议,在草案中增加了一条:“在情感操纵案件的认定过程中,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,进行技术鉴定。技术鉴定报告,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”
七、国际的视野
修改工作的第六个重点,是加强对跨境情感操纵案件的管辖。
陈墨提出,随着元宇宙的全球化发展,跨境情感操纵案件会越来越多。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管辖条款,可能会出现“无人管”的真空地带。她建议,增加“属人管辖”和“保护性管辖”的条款——只要操纵者是中国公民,或者受害者是中国公民,中国法律就有管辖权。
八、草案的定稿
经过近一个月的修改,草案的完善工作全部完成。
修改后的草案,从原来的七章六十八条,扩充到了九章八十二条。新增的两章,分别是“技术辅助认定”和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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