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娶时贱后贵——丈夫又穷又贱的时候娶的妻子,后来发达了,也不准休妻。作者俺觉得这一条还是很人性化的,现在也很有借鉴意义(如果臭男人发达以后糟糠妻自己想离婚那倒可以)。
话说贞观年间,大脑经常短路的李二陛下曾经表示过要嫁女儿给门神尉迟敬德,就被尉迟以这条“糟糠之妻不下堂”的律令规定给顶回去了。(尉迟默默内牛:李二你自己比俺小十五六岁,你女儿可以当俺孙女了,你小子居然要当俺便宜老丈人,坑爹呢……)
3.有所受,无所归——这一条的“受”和“攻”……不对,“归”,解释起来有争议。有人认为是说“妻子成婚时带来的嫁妆,如果休妻时夫家无力归还,就不能休妻”,也有解释成“明媒正娶进门的妻子,如果休妻时她的父母兄弟已经不在了,没有娘家可回,就不能休妻”。大致上,理解成“妻子被休以后无生活来源”应该错不到哪里去。
“七出”和“三不去”是相互制约相互斗争的关系,如果一个妻子,比如说张三娘您,既犯了“七出”(妒忌),又有“三不去”的情况(假如说您在李家当媳妇时丈夫当上了官吧),那怎么办呢?
按唐律规定,如果您犯了“恶疾”和“奸”这两条罪名,那么即使符合“三不去”的情况,夫家也可以休妻。
除这两条以外,只要您符合“三不去”,那么即使犯了“七出”的其他条款,夫家也不能休妻。
如果丈夫在妻子没犯七出、没犯“义绝(下面会讲这个)”条款时,蛮不讲理硬把妻子休了,官府会判他一年半徒刑,妻子追回来不准脱离关系。
如果妻子犯了七出里的其他五条,但有三不去的情况,丈夫还是把人家给休了,丈夫要打一百杖,妻子仍然追回来。
如果以上都不存在,丈夫“合理合法”地休妻,倒不用报经官府批准,但是需要把休妻的情况写个书面文件,他的父母、伯叔、姨舅要在文件上签名,妻子这边的父母、伯叔也要在文件上签字同意,连带邻居朋友见证人什么的一起签名作为凭证。
以上说的是丈夫主动休妻时的情况,唐朝还有一种情况,夫妻双方可能都不想离婚,但是官府会强迫他们离婚,这种叫“义绝”。
发生了什么事的时候,官府会动用行政手段强迫夫妻分开呢?
比如说——您跟李四小夫妻吵架,吵着吵着动起手来了,公公婆婆过来劝,估计少不了要向着自己儿子拉偏架,您一时气急,骂公公婆婆“老贱奴”“老虔婆”——得,妻打骂夫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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