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这些铁证,陆明辉的辩护律师试图质疑威廉证言的真实性(时隔多年)、黄振坤账本的单方性、以及周文山报告作为“学术探讨”的证据能力。但公诉人逐一驳斥:威廉的证言有客观的检修记录篡改痕迹佐证,且其与黄振坤的贿赂关系有银行流水印证;黄振坤的账本与陆明辉海外账户流水可相互印证,形成完整证据链;周文山的报告虽来源特殊,但其内容与本案其他证据高度吻合,且其中提及的部分具体交易细节(如时间、金额、账户尾号)已被查证属实,具有证据效力。
第二组证据,关于故意杀人(陆明远案)。
这是庭审的核心与难点。公诉人出示了当年“海神号”事故的官方调查报告(指出技术故障是主因)、以及由公安部指定鉴定机构重新做出的、基于威廉证言和新发现物证(从“海神号”残骸中重新提取的关键部件碎片进行微量物证和应力分析)的补充鉴定意见。新鉴定意见认为,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系关键部件在极限工况下的异常失效,但该部件的原始设计参数与威廉篡改后的记录不符,且存在人为调整的痕迹;结合部件供应商前工程师关于曾向不明身份第三方提供“极端工况失效模型”的证言(同样经公证和视频出庭),以及黄振坤与陆明辉在事发前的可疑通讯记录(提及“打点好”、“万无一失”、“事成有赏”等),公诉人指出,有充分证据表明,黄振坤在陆明辉的默许乃至指使下,通过贿赂技术人员、获取关键数据、篡改记录等方式,人为制造了这起“意外”,其行为已超出普通责任事故范畴,涉嫌故意杀人。
陆明辉的辩护律师激烈抗辩,坚称事故调查报告已作结论,新鉴定意见仅为“理论推测”,威廉和供应商工程师的证言“可能受到胁迫或诱导”,黄振坤与陆明辉的通话记录“语焉不详,不能直接证明杀人故意”,指控陆明辉故意杀人“证据严重不足”。
双方就此展开了数轮激烈辩论。公诉人强调,综合全案证据,陆明辉具有杀害陆明远以谋取项目控制权和个人利益的强烈动机,与黄振坤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(至少是默许),并提供了关键协助(泄露信息、利用职权),其行为与黄振坤的实行行为相结合,共同导致了陆明远的死亡,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。辩方则坚持“疑罪从无”,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,无法形成完整、排他的证据链证明陆明辉具有杀人故意并实施了杀人行为。
第三组证据,关于林国栋案及“卡洛斯家族”的涉案嫌疑。
公诉人出示了林国庆加密硬盘中恢复的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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